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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南阳考区笔试将于2025年11月30日举行。为确保考生顺利参考,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日期 | 科目 | 时间 |
11月30日 |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 09:00—11:00 |
申 论 | 14:00—17:00 |
二、考点安排
考点序号 | 考点名称 | 考点地址 |
1 | 南阳市第十三中学校 | 河南省南阳市文化路616号 |
2 | 南阳市第二十一学校(初中部) | 河南省南阳市车站路与范蠡路交叉口向东 |
3 | 南阳市第二十二中学校 | 河南省南阳市红庙路399号 |
4 | 南阳市第十三中学校(北校区) | 河南省南阳市两相西路566号 |
5 | 南阳市第三中学校(伏牛路校区) | 河南省南阳市伏牛路中段98号 |
6 | 南阳市第三中学校 | 河南省南阳市建设中路419号 |
7 | 南阳市实验学校 | 河南省南阳市两相路与南都路交叉口西南200米(南门) |
8 | 南阳市第十九中学校 | 河南省南阳市独山大道中段501号 |
9 | 南阳市第十二中学校 | 河南省南阳市文化路1113号 |
10 | 南阳市第十四中学校 | 河南省南阳市永安路153号 |
11 | 南阳市第七中学校 | 河南省南阳市车站南路1238号 |
12 | 南阳市第九中学校 | 河南省南阳市八一路535号 |
三、考点地图
地图信息仅供参考,请考生以现场查看为准,务必认准准考证上的考点名称、地址,尤其注意区分“南阳市第十三中学校”“南阳市第十三中学校(北校区)”、”南阳市第三中学校””南阳市第三中学校(伏牛路校区)“等易混淆考点,防止走错考点、坐错考场和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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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生重点事项提醒
1、及时打印准考证。报名确认成功的报考者,请于2025年11月24日0:00至11月30日15:00期间,登录“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http://bm.scs.gov.cn/)打印笔试准考证,认真阅读注意事项,提前准备好考试用品。
2、安排好食宿出行。考前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就近乘车(考生自带车辆不得停靠考点门口或进入考点),确保顺利到达考点。
3、按时顺利应试。每场考试提前到达考点,考前30分钟开始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
4、规范参考行为。遵法守纪,诚信考试,自觉服从管理,抵制违规违纪行为,展示良好形象。强化考试规则意识,摒弃侥幸心理,避免因提前答题或超时答题导致被取消成绩等现象发生。务必保护好本人考试试卷和答题信息,严防被他人偷窥、抄袭,若有试卷雷同,对双方均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
5、做好应急准备。关注考试机构网站通知,按照要求提前做好考试准备。尤其是身体状况有不适的考生,要提前咨询医疗机构,确定能否参加考试,并做好相应急救准备。因不符合有关要求和考务规定而贻误考试的,责任自行承担。
考试服务热线:0377一61691179(正常上班时间)
五、相关考试规定
考场规则
1.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6.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8.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或为他人窥视提供便利。严禁抄袭。
9.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0.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摘要)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五)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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